分類:投稿 作者:佚名 來源:網絡整理 發布時間:2023-01-14
印花稅的正列舉的規定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稅目稅率表》通過對稅目進行備注的方式進了列舉(實質是明確和限定?)。
比如: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比如:很多的解答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一般性服務合同非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因此,因為廣告是“正列舉”范圍的,所以只要是涉及“廣告”的合同,不管是制作、放映播映、自媒體展示發布、宣傳活動策劃、戶外廣告、發布、視頻拍攝等廣告印刷服務合同,都認為應按“加工承攬合同”繳納印花稅,不管此類“廣告”活動到底是不是屬于法律合同意義上的“加工承攬合同”。
暫行條列下,印花稅相對容易判斷和處理,因為“正列舉”和《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稅目的備注,印花稅最后自成了一體,不需要考慮《經濟合同法》、《合同法》、《民法典》帶來的法律上的合同的變化,合同法規的變化對印花稅的征收沒有任何變化。
眾所周知,《印花稅法》稅目沒有暫行條例一樣進行備注(列舉??。?。
《印花稅法》及相關規定中也沒有提到《民法典》,沒有規定應稅憑證與《民法典》中典型合同的關系,除了名稱一樣。
因為《印花稅稅源明細表》中承攬合同的子目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測試合同、檢驗合同,因此有人得出承攬合同只包括此六項合同的結論,并認為只有這六項需要繳納印花稅,廣告合同不再屬于承攬合同,也不再需要繳納印花稅。(注:多數子目不是必選必填項)
我們只能推論《印花稅法》的應稅合同應按《民法典》的典型合同來判斷,即屬于應稅《民法典》典型合同范疇的合同即是《印花稅法》應稅的合同(稅目)。
可是,目前對合同如何判斷屬于哪個典型合同或者無名合同存在巨大的爭議和不確定性。
還是以很復雜的承攬合同舉例?!队』ǘ惙ā返亩惸俊俺袛埡贤睕]有備注。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 分則 第十五章 承攬合同》:本條第二款所列的加工、定作等工作都直接源自經濟合同法中的加工承攬的有關規定。但本章所調整的范圍不僅僅包括所列的這幾種承攬工作。承攬合同是現實經濟生活中適用極為廣泛的一類合同,是滿足公民、法人的生產、生活的特殊需要的一種法律手段。因此就我國現實經濟生活而言,任何符合本條第一款所定義的合同行為,如印刷、洗染、打字、翻譯、拍照、沖卷擴印、廣告制作、測繪、鑒定等都屬于本章所調整的承攬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 主編》:以上六種是日常生產生活中常見的承攬合同種類,但本法所調整的范圍不僅限于此。承攬合同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的適用極為廣泛,只要符合本條第1款所定義的合同行為,如印刷、洗染、打字、翻譯、拍照、沖卷擴印、廣告制作、測繪、鑒定等都應歸于承攬合同范疇。
本文的核心并不在于廣告合同是否屬于承攬合同的應稅合同,而在于“任何符合本條第一款所定義的合同行為,如...等都屬于本章所調整的承攬工作。”也就是《民法典》的承攬合同包括服務合同嗎?或者說包括那些服務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加工承攬合同條例》下的工作成果要有一定的物質形態表示。
《合同法》、《民法典》下該工作成果既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比如挖機租賃配司機干活,應歸為承攬合同。
比如提供的保潔服務(非雇傭),應歸為承攬合同。
目前《民法典》立法并未將服務合同單獨作為典型合同廣告印刷服務合同,一般認為服務合同包括了承攬合同、委托合同等等等等,此中的界限并不清晰。
對于印花稅來說,如何界定應稅的承攬合同范圍,服務合同征稅或不征稅如何界定,這是一個比較困難的事情,目前法律界就服務合同、承攬合同、委托合同等的區分尚無定論。
所以這不是一個廣告算不算承攬合同的問題。
來源:萬偉華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麒麟扒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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