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投稿 作者:佚名 來源:網絡整理 發布時間:2023-05-14
標語宣傳品,是指在公共場所臨時設置的,以文字為主要展示手段長安區廣告印刷,不以營利為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鐵路、廣場等城市戶外公共空間進行非商業宣傳的橫幅、道旗、展板等。
一、設置程序
《北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管理條例》明確了標語宣傳品"依許可設置"的管理方式長安區廣告印刷,在公共場所設置標語宣傳品,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許可。
(一)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1.市級行政許可范圍
跨區或者在下列區域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許可:
(1)天安門廣場地區(東起國家博物館東側、西至人民大會堂西側路,不含西側便道;南起正陽門箭樓南側便道、北至故宮午門區域及周邊控制地帶)。
(2)中南海周邊(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長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區,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東至文津街北長街的沿街地區,北起文津街北長街路口、南至南長街長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區)。
(3)長安街及其延長線(以天安門廣場為中心東西向延伸,向西延伸至首鋼地區、永定河水系、西山山脈,向東延伸至北京城市副中心和北運河、潮白河水系)。
(4)各環路和高速公路。
(5)城市副中心行政辦公區(東起通濟路西至東六環西側路,南起北運河北至運潮減河)。
(6)首都功能核心區、中心城區、城市副中心火車站站區管理區域內的城市戶外公共空間。
(7)首都國際機場、大興國際機場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城市戶外公共空間。
(8)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2.區級行政許可范圍
除市級行政許可范圍以外情形,在本區行政區域內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向區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許可。
(二)行政許可時限
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二、申請流程及所需要的材料清單
1.市城市管理委統一格式的《設置標語和宣傳品申請表》(可以通過"首都之窗"下載申請書示范文本或在大廳領取,填寫后用A4紙打印。需在相應位置加蓋公章,手寫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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