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投稿 作者:佚名 來源:網絡整理 發布時間:2022-12-30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惠州市永業印刷包裝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陳江街道辦事處勝利村。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該公司總經理。委托代理人:張育根,廣東邦翰律師事務所 律師。被執行人:惠州市國宏五金塑膠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鎮隆鎮高田村委會果老圍村自編1號。法定代表人:鐘某某。
審理經過
關于惠州市永業印刷包裝有限公司與惠州市國宏五金塑膠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粵1303民初XX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生效判決判令:一、被告惠州市國宏五金塑膠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惠州市永業印刷包裝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60367.2元及利息;二、本案受理費3630.74元、公告費300元惠州市永業印刷包裝有限公司,由被告惠州市國宏五金塑膠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權利人惠州市永業印刷包裝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惠州市永業印刷包裝有限公司,本院已依法立案執行。
案件事實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執行人惠州市國宏五金塑膠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及支付執行費2364元。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經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以及到本院轄區內的國土、房產等部門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上述執行情況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線索,其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并申請將被執行人惠州市國宏五金塑膠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費。爾后,本院已將被執行人惠州市國宏五金塑膠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費。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執行人惠州市國宏五金塑膠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本院查詢,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亦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其同意對本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本案應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案件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如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可書面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朱廷科審判員鐘盛審判員黃智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審判輔助人員
書記員張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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